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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之窗
党纪学习教育——《条例》解读(三十五)
发布日期:2024-07-22 10:23:00
(2023年新旧对照版)
 
第一百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二十七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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