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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蒙医中医医院行风建设管理制度 (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25 11:27:59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及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加强行风工作的领导,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任组员,形成医院主要领导、科主任履行“一岗双责”,抓管理、抓业务的同时,也抓行风建设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党办,按照相应的工作职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行风建设工作。
    第二条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卫生行业的法律法规及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行风建设管理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
    第三条 加强对组织学习和执行卫生行业“九不准”规范的监督,共产党员要将学习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结合起来,带头遵守行业纪律。
    第四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标准,不准乱收、多收及巧立名目分解收费,制定单病种最高限额收费项目。
    第五条 建立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分析通报制度; 建立抗生素和抗肿瘤辅助药物的采购、使用通报制度。
    第六条 加强医患的沟通,及时告知和耐心解答有关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用药情况及住院费用等问题。
    第七条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要求纪检监察室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第八条 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来访供应商在我院开展业务的行为,增强业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要求采购供应部、医务部、医学工程部、药学部等科室负责相关业务人员严格执行《乌海市蒙医中医医院供应商来访接待制度》。
    第九条 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努力化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做到方便群众,减轻患者不必要的负担。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收受药品回扣的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中有违规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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